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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资金怎么用业主大会说了算
1970-01-01
   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规规定,卖房要补足维修金   (记者 郑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分摊?资金不足该如何续交?这些问题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果业主不按决议执行,业委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向法院起诉。昨日,省建设厅就贯彻执行建设部和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出通知,结合我省实际作了详细规定。   交存标准   费用分摊   交房前按造价的5%-8%交存   通知指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要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具体比例和造价由当地政府公布。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位、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均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非商品房中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即领钥匙前,应将首期维修金足额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商凭购房人足额交存的维修金凭证交付房屋。而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购房人应提交维修金的交款凭证。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费用分摊   共用部分维修金按面积分摊   通知明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部分单元业主的,由该部分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之间且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资金续交   余额不足首期款30%时要续交   通知指出,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款的30%时,应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将续交款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次交存的数额。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续交,至于由谁交,由买卖双方约定。   据了解,今后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以上网查询自己的维修金账户。   账户补建   未建维修金账户住宅均应补建   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业主应当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按照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的不同性质,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建。业主、售房单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足额存入。   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委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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