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以福州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3950元计算,从今年7月-2009年6月,按以下标准调整缴费计算基数。具体为:缴费年限不足25年月补缴标准为,基本医保199.58元,大病统筹169.65元;月缴费基数方面,最高为5987.49元,最低为1397.08元(基本医保)、1197.50元(大病统筹);流动职工月缴费标准为119.75元;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3950元。 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你这个月的工资总额在1397.08元和5987.49元之间,个人则按照其2%缴交。 如果你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1397.08元,按照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自谋职业人员为60%)。即你需要缴纳23950/12×70%(60%)×2%(除特别规定外)。 但是如果你的月工资总额超过5987.49元,则以5987.49计算。此外,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东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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