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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下月起个体户每户每月减一二十元至数百元负担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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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据市工商局财务装备处负责人介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的。收取该费用的依据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该条款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目前,福州市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标准是按照营业额的0.8%,但在实际执行中低于这一标准,每户个体工商户一个月缴纳的管理费,一般从一二十元至数百元不等。对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管理费,工商部门都如数上交国库。他表示,一旦停征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文件正式下发,工商部门将坚决按文件执行,马上停止征收。
记者22日采访了一些个体工商户,他们对停征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做法交口称赞。鼓楼区小柳路王成华日杂店的张老板高兴地对记者说,他全靠开日杂店赚取的钱来养家糊口,今后一个月减掉80元管理费,真是一件大好事。在台江区工业路开饮食店的刘老板每个月要交200元管理费,他认为,此举利国利民,可以降低经营成本。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记者 陈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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