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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探索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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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省委组织部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意见》着眼于建立完善流入地、流出地党组织联动机制,从责任分配、制度建设、组织领导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意见》规定,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共同承担进城务工人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责任,按照属地发展的原则,以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单位党组织为主,就业单位暂时没有党组织的,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或流出地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他们中发展党员。进城务工时间两年以内的,主要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征求流入地党组织意见;连续两年以上且地点相对比较固定的,主要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征求流出地党组织意见。《意见》在进城务工人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搜集建档、教育培养、关系接转、考察政审、公示反馈、信息交流等方面,对两地党组织的责任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了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存在的沟通和协调上的问题。
《意见》健全完善了流入地、流出地党组织充分协商、共同执行的相关工作制度,重点推行跟踪培养、两地公示、预审把关、灵活谈话等4项制度。规范完善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培养办法,确保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坚持将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分别在流入地和流出地进行公示,接受两地群众的监督;实行党支部在吸收预备党员前,县(市、区)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预审;结合进城务工人员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视情灵活采取面见、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意见》还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平台建设,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强化新党员教育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为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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