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购同等条件优先选自主专利产品 |
1970-01-01 |
|
制定《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是今年年初召开的市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8日对此法规进行了二审。二审稿除采纳一审提出的非职务发明也有奖励、专利不作为获得财政扶持或获评经济奖的前提、网上销售假专利产品也要重罚等内容,还新增了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优先选择自主专利产品等内容。
本市转化的自主专利项目可优先获财政扶持
二审稿新规:鼓励企业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及核心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财政经济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在本市实施转化的自主专利项目。
审议声音:促进专利工作的最重要目的就是将专利技术进行转化,使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审稿缺乏鼓励专利技术转化的规定,此次新增的相关规定很有针对性。
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优先选择自主专利产品
二审稿新规:政府采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审议声音:在政府采购中应重视选择自主专利产品,有利于对自主专利的保护和促进。
应对入世建立涉外专利纠纷协调机制
二审稿新规:市政府应当建立涉外专利纠纷的协调机制。企事业单位发生涉外专利纠纷时,可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协调。
审议声音: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要求,我市应尽快建立涉外专利保护的有关机制。
个人专利奖金最好不设下限改设比例
二审稿新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获得市政府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的,获奖单位应自领取奖励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经济人奖励,一项专利的奖金不低于5000元。
审议声音:建议对发明人个人的奖金最好不要定5000元的下限,可改成比例数。如有的发明非常重大,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获奖金10万元,个经济分到5000元那就太少了,而且发明人按贡献程度不同拿到的奖金也应不同,建议法规直接规定政府分给获专利权单位和发明人个人的奖金所占比例,不需由单位再从奖金中拿出部分来奖励个人。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