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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 1字之差引来一场官司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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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去年,家住台江的邹先生意外收到法院传票,而原告竟是好友翁女士,诉因是“拖欠翁女士3.75万元”。原来,2005年翁女士将邹先生的车撞坏,赔偿了邹先生3.75万元,而邹先生收款时碍于朋友情面,收条上写成“先期垫付”。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驳回翁女士的诉讼。
案情简介:收条写成了“先期垫付” 邹先生和翁女士是朋友与合作伙伴。2005年4月,邹先生买了1辆价值37万元的斯巴鲁轿车。购车不久,翁女士与邹先生等人到深圳谈生意。途中,翁女士要求开车,邹先生同意了。不料,他们在深圳高速公路出了车祸,邹先生的车损毁严重,几近报废,修理费用等损失高达十几万元,3人也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 保险公司最终赔偿了损失金额的80%,而翁女士须承担剩余的3万多元。翁女士分3次付给邹先生3.75万元,邹先生给她写了个收条,上书:“已收到翁女士现金37500元整(先期垫付斯巴鲁修理之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7年,翁女士向法院起诉称,邹先生因斯巴鲁轿车需要维修为由向自己借款3.75万元,并写了收条,随后,自己多次向邹先生讨还欠款,但邹先生均拒绝返还。她要求法院判决邹先生返还欠款。 台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邹先生和翁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邹先生将欠款3.75万元一次性返还给翁女士。一审宣判后,邹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收条为依据将3.75万元认定为欠款,混淆了借条与收条的概念。 今年7月,福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定翁女士的主张与邹先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有1张收条,而该收条的内容仅能反映2005年7月4日翁芳向邹先生支付了讼争标的人民币3.75万元,而收条上的“先期垫付修理斯巴鲁修理之用”,只是邹先生对该款项用途和双方之间经济往来关系尚需最终结算的补充说明。鉴于翁女士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她与邹先生之间确实存在这个债权债务关系,收条并不足以证明2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驳回了翁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收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收条到底能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呢?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的卢木明律师表示,收条是标的物从一方占有转移到另一方占有,接收人接收标的物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只能客观反映接收人接收的事实,而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借款的证明只能是借条或者欠条。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而不能用收条来代替。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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