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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判缓人员处理意见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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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参加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等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公务员法施行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但须降低原任职务等次,并降低薪级工资;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但职务、岗位等级和薪资工资等级须相应降低;2007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但其技术等级及工资待遇也应相应降低。
《意见》还规定,根据规定可以收回安排工作的人员,缓刑期满超过6个月无单位接收的,予以辞退;在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待缓刑期满后,符合政策规定且单位同意收回的,按规定先确定其相应职级及工资待遇,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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