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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9月1日起实施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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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近期内,福州市还将进一步完善《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福州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全市出租车的管理。根据《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申请从事出租车客运的驾驶员必须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公安机关核准的有效本市暂住证;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有2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出租车驾驶员营运期间,通过出租车服务监督卡接受乘客和社会监督。服务监督卡实行审验制度,每年审验1次。如果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由所在企业负责收回其服务监督卡。出租车驾驶员未取得服务监督卡或者持无效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的,道路运政机构将对其进行处罚。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要使用里程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或中途中断服务;不得故意绕道载客,故意刁难乘客;不得闯红灯,违规停车、超车、变道;不得语言粗暴、态度恶劣,与乘客争吵;不得在车内吸烟,使用手持电话通话。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实行记分考核管理,根据每位出租车驾驶员日常经营行为、安全行车、车容车况和文明服务等表现,进行考核记分。在考核周期内,没有违章违纪行为和服务投诉记录、保持满分的出租车驾驶员,道路运政机构、出租车企业将给予表彰、奖励。(记者 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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