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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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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称,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意见》由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依据有关法律制定,旨在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意见》表明,“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意见》第八条对于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此外,《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处理。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威胁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据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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