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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调包被转16.9万法院裁定银行负责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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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ATM机上取款,不料银行卡被人调包,家住台江的连女士因此损失了18.9万元,其中16.9万元被划转到山东某银行储户“杨鸣”名下。由于根本不存在“杨鸣”这个人,连女士无法向其追讨,只得将2家银行告上法庭。日前,鼓楼法院一审判定山东某银行将“杨鸣”账户余额16.3万元全部退还连女士。
案情:银行卡被调包,巨款被转走
2006年10月底,连女士到福州某银行申领了借记卡一张。同年11月4日下午4时,连女士在福州台江某银行ATM机取款时,被人调换走了银行卡,当时卡中约有余款18.9万元。1个小时后,连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查实,连女士借记卡内的18.9万元在1个小时内被人刷卡消费1.9984万元,余款16.9万元已被人划转到山东某银行储户“杨鸣”名下,且“杨鸣”账户余款为16.3万元。在办理此案时,警方发现“杨鸣”开户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并无此人。因暂时无法结案,警方分别于去年11月和今年5月2次冻结了“杨鸣”的账户。
连女士多次要求山东某银行返还16.3万元给她,但银行方面以尚未结案为由拒绝。无奈之下,连女士将福州某银行与山东某银行起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返还16.3万元。
庭审焦点:没结案,能不能还款
连女士认为,她与福州某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对方有保证存款安全的义务,在存款被非法转账后,该行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出面在其银行系统内协调回转该款。山东某银行明知没有“杨鸣”这个人,也知道16.3万元属连女士所有,应当返还该款给她。
庭审中,福州某银行辩称,案件适用刑事优先。如果刑事案件能结案,公安可以通过追赃,将赃款追回。但由于该案未结案,追赃的民事案件也不能成立。山东某银行辩称,案件未侦查终结,16.3万元的归属无法定论,且该银行与连女士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不影响刑事侦查,可以返还
经过审理,鼓楼法院认为,调卡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已确认,在山东某银行开户的“杨鸣”账户中的16.3万元系连女士所有。因 “杨鸣”用于开户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该案暂无法结案,连女士的损失暂无法以“追赃”形式挽回。因为没有“杨鸣”这个人,连女士也无法向其主张权利。法院认为,连女士要求退还该款项本息的诉讼请求并不影响警方刑事侦查,因此支持连女士主张,判决山东某银行将“杨鸣”账户余额16.3万元全部退还连女士。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张辛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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