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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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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下发《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宏观的指导性意见,推动市、县、乡政府组织实施。
福建省启动“对县督导”省级评估以来,对促进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和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特别是推动“双高普九”的实施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明显。近年来,根据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需要,福建省不少地方将督导评估工作延伸到乡镇,建立了乡镇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导考核制度,取得一定效果。为了规范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增强督导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通知》明确指出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的要求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关于“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双高普九”、“对县督导”、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扎实有效地开展。
《通知》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八项主要职责,并规范了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同时要求各设区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要根据辖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制订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在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法律责任、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工作的政府行为显得十分重要。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对促进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将产生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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