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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不实申报被查处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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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2008~2010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福州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2008年9月~12月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单位清查工作,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确认和分类,为正式普查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据介绍,此次普查的对象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届时,全市各地的普查员将佩戴普查员证逐一上门,对所有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核实,请社会各界予以密切配合,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内容,不得拒报、瞒报、虚报、迟报。对于违反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有关人士表示,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仅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如发现有泄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当地普查办公室举报,他们将依法严肃处理。
(福州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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