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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媒不成讨要介绍费 法院认定属不当得利
1970-01-01
  做媒不成,媒婆张某妹却拒不退还上万元介绍费。邱某钗把媒婆告上了闽侯法院。   今年2月,张某妹以帮邱某钗介绍台湾对象为由,收取了介绍费人民币两万元。这次对象没有介绍成功,邱某钗多次追讨,媒婆才退了部分介绍费,还欠1.43万元。   5月22日,张某妹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43万元的欠条,承诺一周后还款,其兄张某灿作为担保人,以自有的坐落于闽侯县甘蔗镇山前村房屋作为抵押物。此后很久,钱没有归还。   6月,邱某钗一纸诉状将媒婆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介绍费。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妹收取的所谓介绍费,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原告。   张某灿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他提供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因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依法未生效。   张某灿和张某妹兄妹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宣判。媒婆张某妹应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43万元,其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赵锦飞 通讯员 江彬)   相关链接   媒婆不具备收费资格   该案主审法官陈方盟告诉记者,张某妹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所,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因此收取介绍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两万元介绍费是不当得利。   “这个案件中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即使双方签订合同,媒婆也没有履行合同,所以她还是要退还介绍费。”陈方盟说。   记者了解到,现在许多民间媒婆介绍对象收取一定费用,其实这是双方一种自愿行为。“如果民间媒婆张口要价,她们是不具备收取有偿服务费的资质的。”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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