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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主任贪污工人工资8万 潜逃2年后自首获刑
1970-01-01
  林某、余某利用担任车间领导的便利,隐瞒公司规定的加工件单价,以较低价格向手下工人安排任务。他俩又找借口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两个月骗取工人工资8万余元。   上月中旬,仓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林某、余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004年,林某和余某担任福州某公司的车间正副主任。当年9月,公司接到新加工件的订单,林某和余某商量后,决定以低于公司定价向工人下达任务。   他们向工人声称,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工人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再骗取几十名工人的工资银行卡和密码。   此后两个月,林某、余某到银行将工人的工资取出,再以现金方式“折价”发放给工人,骗取的8.4万余元由两人平分。   两人东窗事发后逃匿。2006年10月,两人向警方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   在案件审理时,林某辩称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公司给予工人的工资中包含承包管理费及其应得利润,他们擅自提款的行为不妥,但并没有侵害工人应得工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余两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两人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林某余某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分别并处1.5万元罚金。两人的退赃款全部发还56名工人。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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