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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办法敲定
1970-01-01
  (记者陈玉珍)教育部日前出台的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对研究生复试分数线划定、录取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教育部依据硕士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报考统考、MBA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招生单位参考教育部公布的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自定。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各招生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复试差额比例可适当扩大,具体比例由招生单位自定。   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9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参加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在招生录取中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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