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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区社会团体活动资金不得低于2000
1970-01-01
  近年来,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较快。近日,省民政厅出台《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意见》(下称意见),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   同一街道内可申请设立跨社区的社区社会组织   意见规定,社区社会组织登记范围包括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的文体类、服务类、慈善救助类、公益类、自愿者类等具有社团性质社会组织;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为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和社会福利等服务,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可列入登记。社区老人会、计划生育协会、残疾人协会暂不登记。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简化的登记程序。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县(市)区的相关部门担任,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担任。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可申请设立跨社区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须自行组织筹备活动。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00元、5000元   意见规定,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有3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活动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多个社会组织合署办公。   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有5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在社区或单位有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在同一活动场所,或与同一社区社团合署办公。   “无用”社区社会组织可能被责令解散   意见规定,对于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解散或责令解散。   (福州日报记者 覃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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