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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给妻子两百万 离婚后男子又称是被迫
1970-01-01
  康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答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女方200万元。离婚后,康某却声称是被迫签订离婚协议,一直拖延支付。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判定康某支付女方已到期的100多万元及逾期利息。   2005年4月,康某与商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康某于2005年9月5日前和2006年9月5日前分两次以儿子和女方联名的形式,在银行各存入50万元。若逾期未付,每天另加付5000元,逾期10天将诉诸法律。   双方还约定,康某应于2007年9月5日前和2008年9月5日前,分两次付给女方生活补偿费各50万元,若逾期未付,每天以另加付5000元累计,逾期10天将诉诸法律。   协议签订后,直到2005年底,康某仅向女方支付30万元,其余钱款一直未付。几经催讨无果,今年4月,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康某履行离婚协议,并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   康某向法庭递交答辩状声称,离婚协议是他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的,请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但在庭审中,康某又声称,对商某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因经济困难,无法立即还款。   法院认为,按照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康某在诉讼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没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撤销或变更协议的诉请。   尤其是在庭审中,康某对女方起诉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也未提出离婚协议是在受胁迫无奈的情况下,违背本人真实意思签订的,而仅要求分期还款。因此,法院对康某受胁迫签订协议的辩解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就夫妻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某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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