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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高速公路赔补偿处理办法 800元以下可当场处理
1970-01-01
福建在线讯日前我省出台了高速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自本月起执行。 按照该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向路政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计重收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办法明确,如果赔偿数额在800元以下的,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办法要求,减收赔(补)偿费须经集体决策。减收赔(补)偿费额度少于50%并且减收金额3000元以内的,须报路政大队集体研究决定;免收或者减收赔(补)偿费额度50%以上并且减收金额3000元以上的,由路政大队提出书面意见,经所在路段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办法还明确,公路赔(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福州晚报记者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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