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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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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颁布《福建省“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加强对被列入“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系列提名地的泰宁、连城冠豸山的规划、保护和管理。办法规定,遗产所在地政府应当按照管理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人,控制游客数量。
办法规定,“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和外围缓冲区。在保护范围内,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确因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在外围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应当与“中国丹霞”自然遗产及其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不符合规划,有碍景观、影响生态、妨害安全、污染环境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限期清理、整改或拆除。
办法规定,保护范围内的野生动物、林草植被、水体景观、地形地貌、文物古迹等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取土、修坟立碑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及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前都应当征求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政府确定的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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