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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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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福州1月28日专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通知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40元;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40元。
根据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970元的,补齐至970元后再参加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福建省表示,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待遇的退休干部、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等群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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