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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福建高校毕业生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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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事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的意见》。为缓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压力,福建省决定2009年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意见指出,本科“双专业”应主要为信息、石化、机械等3大工业主导产业服务的工学类专业和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的应用文科类专业,特别是为我省当前加快发展的集成电路、软件、光电子、生物技术、环保、新材料等6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相关专业。高职高专“双专业”应主要为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的10大技能型紧缺人才领域的相关专业。凡人才需求量小,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专业均不得列为“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试点专业。
今年全省高校计划接收2万毕业生,其中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各1万人。本科院校接收的为3大工业主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的“双专业”学生应达到7000人,高职高专院校接收的为10大紧缺领域发展服务的“双专业”学生应达到9000人。凡愿意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高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均可向本人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免试入学。
毕业生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按学分进行收费,学习期限一般为2年,修读医学类专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助学政策等方面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同等待遇。
对取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学生,高校将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享受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工资待遇;取得“双专业”学历毕业证书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享受本科毕业生工资待遇。
鼓励支持办学条件好、教学管理规范的独立学院、民办高职院校接收修读“双专业”的毕业生,并允许民办高职院校适当跨校接收其他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修读“双专业”。本科高校和公办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不得跨校修读。(记者 余潇)
又讯 (记者 余潇) 6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加快培养海西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我省决定面向2009届高校本科毕业生扩大招收福建省紧缺的工程类等专业学位研究生2000人。
其中厦门大学960人、福州大学700人、华侨大学240人、福建师范大学100人。招生专业和类别主要包括控制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等。
据了解,为鼓励应届毕业生报考,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对2009届毕业生经招生录取为上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每年的学费统一为4000元,省财政按每年每生4000元予以补助,其余培养费用由高校承担。此次招收的研究生教育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在校学习期间与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待遇相同,毕业后取得的学位国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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