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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2009年起对住宅工程的质量实施分户验收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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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竣工住宅工程质量和房屋使用功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福建省建设厅日前制定《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规定:
一、分户验收的内容
分户验收是在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开展,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门窗工程质量,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节能工程质量等内容。
住宅单元交付购房户使用时,其相应单元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
二、分户验收的组织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相应负责人分别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分户验收的复查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将抽查一定的户数,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内容及要求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复核检查。抽查数量为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10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2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面检查。当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四、分户验收的监督保障
1、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分户验收情况应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实施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不予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3、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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