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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擅收购电力设施最高罚2万
2009-04-30
本报福州讯 (记者 张小燕)昨日,省政府下文称,《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擅自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办法》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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