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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防条例新建民房须建防空地下室
2009-04-30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3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条例与原条例之间有何具体变化?昨日上午,我市在市人防办举行学习宣传《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座谈会。   据介绍,与原条例的36条相比,新条例不仅将原条例中的31条内容进行了修改,还新增加了6条内容。根据新条例,不仅“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也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条例规定,“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属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五城区及福清市、长乐市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原标准为2%),其他县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条例还规定,“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范修建防空地下室,将会影响到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备案和产权证的办理。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孙俊华 丁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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