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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确保流动人口享有“市民待遇”
2009-04-30
  福建在线福州2月14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日前出台《关于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持有《暂住证》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生活居住、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保障。   通知提出,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服务;患有国家规定特定传染病的,享受免费治疗待遇;适婚男女青年,享受免费或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随迁的16周岁以下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及传染病防治服务。   通知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流动人口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各行业的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限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流动人口可办理专利申请,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福建省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科研项目、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   通知提出,流动人口在福建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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