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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党委政府层层签订综治“责任状” 群众治安满意率达94.32%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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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福建,省委书记、省长作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连续11年与设区市党政主要领导签订综治“责任状”。2008年,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4.32%。 
  福建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综治责任制为龙头,层层签订综治“责任状”,省委书记、省长分别担任省综治委主任和第一副主任,市、县、乡三级综治委普遍由同级党委“一把手”担任主任,政府“一把手”担任第一副主任,建立综治责任人实绩档案,健全综治责任考评奖惩机制。 
  省委综治委每年对平安达标县(市、区)进行复核考评,对考评得分或群众满意率较低的,由上级综治委给予综治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创建工作不落实或失职渎职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取消平安县(市、区)资格。市、县也分别制定了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平安创建滚动管理实施意见。 
  各级综治委实行委员挂钩联系基层平安建设制度和领导干部抓综治和平安建设实绩档案制度,把平安建设绩效和干部的晋升晋级、评先评优挂钩。 
  2008年,因区域性治安稳定问题,全省6个县(市、区)未通过省委、省政府“平安县(市、区)”验收,3个县(市、区)党委、政府被省综治委责令限期整改。 
  自2003年底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平安福建”战略决策以来,福建各级各部门不断创新机制,以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为着力点,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在全国综治考评中连续5年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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