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2月17日电 日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终审裁定上诉人田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审理查明,2002年初,被告人田某伙同董某、王某(二人均己起诉)等人预谋,由董某虚开储户为王某(拘传在逃)的8万元存单一张,骗取信用社人民币85255.68元。2002年春天,被告人田某伙同董某、王某等人预谋,由董某虚开储户为栗某(刑拘在逃)的l4万元存单一张,欲骗取信用社存款未遂。2002年初,被告人田某伙同董某等人预谋,由董某虚开储户为赵某(已起诉)的l2万元存单一张,骗取信用社人民币127879.68元。另外,上诉人田某还参与了其他8起金融凭证诈骗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2年至2004年之间,田某同董某、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由董某给他人虚开利辛县某信用社存单,上诉人田某传交假存单帮助诈骗信用社钱财,共参与金融凭证诈骗十一起,虚开存单金额总计1398500元,其中诈骗所得333911.16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密谋伪造存单,骗取信用社存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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