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12月25日电 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前先开听证会,已然成为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往往存在先“听”不“证”的现象。
“证”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听证的核心信息不对称。听证会核心信息披露方面,仍沿袭过去老办法中的原则性要求,却没有硬性约束,这极有可能使消费者代表,难以对成本审核进行必要的“讨价还价”。另一方面,听证代表的意见在影响价格决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公众的意见无法对政府决策产生监督制衡,“听而不证”的出现在所难免。
用司法的力量监督整个听证流程,“听而不证”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凡涉及到的听证程序不合理,甚至出现幕后利益寻租者,动用相关法律进行问责。惟法律的强势介入,价格听证会“听而不证”才不会成为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