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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02-26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法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力文明建设,增强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保护、保留工作,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YiChan]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示情势,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示情势相干的实物和场合。包含: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

    属于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合,凡属文物的,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采用认定、记载、建档等措施予以保留,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采用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应该重视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连续发展。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应该尊敬其情势和内涵。

    制止以曲解、贬损等方法使用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保护、保留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留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保护、保留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的保护、保留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的保护、保留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的保护、保留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增强对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保护工作的宣传,进步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的意识。

    第九条 国家勉励和支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保护工作。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保护工作中做出明显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嘉奖。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的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保护、保留工作须要,组织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调查。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范畴内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调查,应该对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予以认定、记载、建档,树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调查,应该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顿调查工作中取得的材料,并妥当保留,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材料复制件,应该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有关情形,树立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档案及相干数据库。除依法应该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档案及相干数据信息应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调查,应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该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停止后,应该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材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调查,应该与境内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调查,应该征得调查对象的赞成,尊敬其风气习惯,不得伤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逝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该立即予以记载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用其他挽救性保留措施;对须要传承的,应该采用有效措施支撑传承。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树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树立地方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举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举时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介绍,包含项目标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形介绍,包含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含保护应该到达的目的和应该采用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标视听材料等资料。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为某项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雷同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项目,其情势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全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该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举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看法应该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看法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看法。

    评审工作应该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看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制订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制订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订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该对濒临消逝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情势和内涵保持完全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订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肯定对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应该尊敬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合,避免遭遇损坏。

    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该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干法规制订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对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行的,应该及时纠正、处置。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勉励和支撑开展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代表性传承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控制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

    (二)在特定范畴内具有代表性,并在必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代表性传承人,应该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须要,采用下列措施,支撑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供给必要的传承场合;

    (二)供给必要的经费赞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换等活动;

    (三)支撑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撑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代表性传承人应该实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传承活动,造就后继人才;

    (二)妥当保留相干的实物、材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前款规定责任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撤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历,重新认定该项目标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才能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标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结合实际情形,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现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勉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保护、保留办法研究,勉励开展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的记载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整顿、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该依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干的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教育。

    新闻媒体应该开展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知识。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行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合经营单位等,应该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的整顿、研究、学术交换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宣传、展现。

    第三十六条 国家勉励和支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展现场合和传承场合,展现和传承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国家勉励和支撑施展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资源的特别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应该支撑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义务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保护、保留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调查时侵占调查对象风气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违背本法规定,损坏属于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合的,依法承担民事义务;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四十一条 境外组织违背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材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背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材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树立地方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订。

    第四十四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FeiWuZhiWenHua]遗产[YiChan]涉及知识产权的,实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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