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要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实现审判全过程的公开,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进一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就立法而言,审判公开原则在我国一贯是规定很明确的。我国《宪法》早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除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或不完全公开审理外,审判公开原则不存在其他例外。对于推进审判公开制度改革,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没有停歇过脚步。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向公众作出自由旁听庭审的承诺。2005年初,中央就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统一部署。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调查研究、修改完善、反复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审判公正应该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该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该是被认同的权威”。这一《意见》无疑反映出人民法院立意增强司法透明度的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然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公开制度三令五申,“公开审判神秘化”的现象却依然存在,因为“庭审未公开”而引发的争议常有耳闻。这除了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的神秘色彩与关门主义有关外,更在于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审判公开制度已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对一些细微且关键的过程和环节,法律规定仍不够详尽,程序保障仍显得欠缺,甚至与“公开”相违背。我省某中院审理的一桩案件中,一张“被撕毁的欠条”两天后作为证据在法庭重现,原、被告双方对欠条上600多万元债务各执一词。70分钟的公开审判过程,则因缺乏合法的录音、录像等记录而变得扑朔迷离,而被告偷偷录下的庭审录音却因为违法而不敢提交二审法院。出现这样的典型案件,关键就在于按照现行的庭审规则,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并规定新闻记者未经许可也是同样。而另一方面,现在很少有法院自己主动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表态,要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正是对破除“公开审判神秘化”的及时反应。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培根曾经说过,正义根植于信赖。如果法院总是将公众和媒体拒之于大门之外,没有公开性和透明度可言,司法的权威又如何赢得公众的认可?说到底,审判公开的精神应当体现在司法活动的民主性当中,反映在公众的知情权当中,应当是维护司法活动实体与程序上的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公开审判只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渠道,从这一点来看,我们目前的审判公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洪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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