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社电(记者黄明 通讯员孙鹤 董志)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推动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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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从2009年起,吉林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归属地方统一管理,并由地方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各地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从2009年起,采取全额支付和按比例给予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对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