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公路上堆放沙石料,导致交通事故并致受害人成植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它再次向公路管理部门及公路侵权人发出警示——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违法占道终担责 被告赔偿15万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讯员 肖国清 tujian.org 2008年11月13日,植物人罗黎的父亲罗定昌终于接到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这场历时四年,经过两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厄运突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事情发生在2004年10月24日。罗黎是河南省淅川县人民医院的实习生,当晚他乘坐同学寇某的摩托车到内乡县办事,返回时已是晚上23时。途经北塘段通往工业园区的“商圣路”时,不熟悉路况的他们突遇公路上堆放的一处沙石堆,由于车速过快,来不及采取措施,他们就与之撞上了。巨大的撞击力将二人抛起后重重地摔在地上,待伤势较轻的寇某爬起来找到罗黎时,罗黎已经是满脸血迹,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上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听到呼救声,附近村民跑向出事地点,一位村民迅速拨打“120”电话,十几分钟后,急救车将罗黎送往淅川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显示,罗黎入院后“一直昏迷、呕吐、抽搐、大小便失禁。眼球固定,光反应消失,颈部僵直,全身刺激无反应。”由于伤势严重,罗黎被转送到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治疗。但经过40多天的治疗,罗黎终未苏醒,成了“植物人”。经法医鉴定,罗黎的伤系多发性脑挫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属伤残一级。 tujian.org 愤然起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罗黎的父母怎么也无法接受眼前的事实。公路上随意堆放的沙石料,无疑是这起事故的杀手。“是谁干的,他们应该对此负责!”为维护孩子的生命健康权,罗黎的父母多方了解后得知,北塘段通往工业园区的“商圣路”附近正在建一座桥,沙石料是为建桥备下的建材,桥是由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负责修建的,而该所将工程发包给了该所职工张泉负责承建,为了方便施工,张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所用的沙石料堆放在了附近的公路上。该路段是由淅川县公路管理局管理范围。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村民普遍反映,在沙石料堆放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经常有不熟悉路况的骑车人被这堆沙石料绊倒。其间,由于县乡公路管理所和张泉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还导致沙石堆向公路中心扩散。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罗黎的父母决定将工程承包人、乡公路管理所、县公路管理局诉上法庭,为自己的孩子讨还公道,让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2006年6月8日,身陷绝望中的罗黎父母将三被告诉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73370.7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被告共同担责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6年9月31日,淅川县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进行一审审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4日,原告罗黎和同学驾驶摩托车从内乡返回淅川,当晚23时左右行至内淅公路北塘路段时,被公路上的沙石堆绊倒致重伤。法院同时查明,商圣路是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发包给该所职工张泉承建的工程,堆放在公路上的沙石混合料系被告张泉修建商圣路所用。商圣路是县内主要公路,属公路局管理范围。 tujian.org 淅川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黎夜晚乘坐同学驾驶的摩托车,在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有义务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安全,慢速行驶,以免造成自身和他人的伤害,以致乘坐的摩托车被沙石堆绊倒。庭审中没有提供自身无过错的依据,对后果的发生应承担20%的责任。商圣桥的承建单位是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具体施工负责人是该所职工张泉,被告张泉堆放料物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被告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被告张泉应共同承担50%的主要责任。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承担着本县辖区内国道和省道的管理、维护工作,既没有及时制止行为人在道路上堆放料物,又没有及时清理堆放物,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被告张泉共同赔偿(50%)127465.65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赔偿(30%),即76479.39元,原告负担20%,即50986.26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淅川县法院一审判决虽认定了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但被告张泉、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淅川县公路管理局不服,认为应追加摩托车驾驶人寇某为被告,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07年8月24日,南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tujian.org 2007年11月14日,淅川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淅川县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告罗黎乘坐寇某驾驶的摩托车在返回淅川的途中,被内淅公路北塘段商圣路出口处堆放的沙石混合料绊倒致伤,导致终生残疾,理应获得赔偿,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应予支持。被告张泉擅自将沙石堆放在公路上,既没有警示标志又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桥的具体承建单位是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且由本所职工张泉负责具体施工,作为建筑物特殊侵权的主体单位的发包方与承包人张泉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60%的责任,并且双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承担着本辖区内国道和省道的管理、维修工作,沙石料堆放在商圣路上,公路局负有保障路面平整畅通、完好的义务。可公路局在管理中未发现路障。正是由于管理瑕疵,没能及时制止行为人在省道上堆放料物的行为以及未及时让行为人清理料物,才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公路局存在一定的过错,按其过程程序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寇某作为摩托车驾驶人,在行驶中未尽到规避路障的注意义务,导致乘坐人罗黎重伤,应承担30%的责任。因原告罗黎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权,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终审达成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淅川县法院再审判决后,被告张泉、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仍然不服判决,于2008年5月13日再次向南阳市中院提出上诉。日前,经过南阳市中院开庭审理和主审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一、上诉人张泉、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补偿罗黎90000元,二上诉人互负连带补偿支付责任。二、被上诉人淅川县公路管理局补偿罗黎60000元。这起历时四年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句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达成协议后,主审法官说,此案的争议之处在于摩托车驾驶员该不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理论上讲,罗黎乘坐寇某驾驶的摩托车就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寇某有义务将乘客罗黎安全运抵目的地,当寇某未能尽到合同义务,使罗黎在搭乘其车受到人身损害时,寇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寇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三被告要求追加寇某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依据该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把寇某及三被告列为被告,而原告方也有权在这两种法律关系中作出选择,或起诉寇某为被告,或放弃追究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尊重受害人的选择。对寇某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法院可以在赔偿的具体数额中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七条 公路属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tujian.org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6年9月31日,淅川县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进行一审审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4日,原告罗黎和同学驾驶摩托车从内乡返回淅川,当晚23时左右行至内淅公路北塘路段时,被公路上的沙石堆绊倒致重伤。法院同时查明,商圣路是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发包给该所职工张泉承建的工程,堆放在公路上的沙石混合料系被告张泉修建商圣路所用。商圣路是县内主要公路,属公路局管理范围。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淅川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黎夜晚乘坐同学驾驶的摩托车,在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有义务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安全,慢速行驶,以免造成自身和他人的伤害,以致乘坐的摩托车被沙石堆绊倒。庭审中没有提供自身无过错的依据,对后果的发生应承担20%的责任。商圣桥的承建单位是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具体施工负责人是该所职工张泉,被告张泉堆放料物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被告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被告张泉应共同承担50%的主要责任。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承担着本县辖区内国道和省道的管理、维护工作,既没有及时制止行为人在道路上堆放料物,又没有及时清理堆放物,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被告张泉共同赔偿(50%)127465.65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赔偿(30%),即76479.39元,原告负担20%,即50986.2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不服 tujian.org 淅川县法院一审判决虽认定了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但被告张泉、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淅川县公路管理局不服,认为应追加摩托车驾驶人寇某为被告,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07年8月24日,南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11月14日,淅川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tujian.org 淅川县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告罗黎乘坐寇某驾驶的摩托车在返回淅川的途中,被内淅公路北塘段商圣路出口处堆放的沙石混合料绊倒致伤,导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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