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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意见:媒体未及时播警报可罚款
2009-05-19

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现正在就《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此征求意见稿,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及时向社会播发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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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媒体传播行为,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增播、插播、补充或者订正。为加强公共场所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街道、乡村,应当设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或者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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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09年1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qxzh@chinalaw.gov.cn)提出意见建议。信函地址为: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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