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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强化工会的权利意识
2009-05-19

当前,我国一些基层工会主席处在一种尴尬的地位。一方面,要维护职工权益,就不可避免地要跟公司领导“硬碰硬”;另一方面,工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司,得接受公司头头的领导。这种处境如何能够维护职工权益?工会主席自己的腰都挺不起来,随时可能“下岗待业”,职工权益又怎么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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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一直以来工会对企业过分依赖,以及财政支出匮乏,使得它在维护工人权益时的“失语”显得理所当然,这也正是目前工会所处的困境。要强化工会的权利意识,按照一些专家的说法,它就应当通过职业化、社会化、行业化的方式进行改革。“从职业化出发,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应该成为工会的惟一职能;从社会化出发,社区工会及企业间的联合工会是工会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从行业化出发,工会应该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完善我国的劳动协调机制。”但是,工会刚性不在,权益维护的刚性何在? tujian.org

中国工会目前的权利来源依据《工会法》,工会是独立于企业和政府的一个社会团体,是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有着独立的法律人格。可是在许多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会组织与其他行政部门合署办公的现象屡见不鲜,工会干部的兼职性和附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特征,常常使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时或者挺不起腰杆,或者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几乎成了工会工作的一个潜规则。 tujian.org

由于工会社团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在社会转型时期,工会组织结构状况既受社会转型的影响,同时又是社会转型过程当中的重要部分。工会组织作用地位仍将受到以下诸多因素的制约:一是部分政府部门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重视不够,对工会性质、地位、作用认识模糊,对工会工作缺乏理解,甚至认为工会发挥作用会影响投资环境。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建会态度消极,怕工会发动职工与自己对着干,怕建会后要拨缴工会经费,怕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影响企业生产。三是社会上部分人还用计划经济惯性思维看待工会,忽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四是市县两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尽管已建,但工作开展不连贯、不很正常,乡镇和行业、产业方面这项机制尚未全面推开,不利于网络的健全和上下联动。 tujian.org

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是要确保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并积极拓展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要积极促成地方工会主要领导进同级人大、政协常委会,争取更多工会干部和一线职工进入人大、政协,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职能。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执法主体的责任,将《工会法》执行情况纳入对政府有关部门目标考核。要加大对阻挠工会组建行为的执法力度,政府及其部门对各类应建工会用人单位进行评优以及年检、验审等工作时,将工会组建和工会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评选或检验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网络,各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投入必要的力量,充实相应的监察机构。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健全《工会法》,完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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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增强《工会法》分类指导的能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地域性差距,导致部分法律条款在不同地域适用性不同。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地区涌现出一批经济强镇(街道),这些镇企业众多、职工庞大、外来务工人员集中、集群性产业特色明显、地域管辖范围较大,其工会承担的工作量甚至已超过经济较不发达县的总工会,现有的人员配备、组织体制显然不适应工作需要,这种现象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比较普遍,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确定组建镇一级总工会的要求。建议《工会法》第10条修改为“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也可以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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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扩大《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工会十四届四次全会提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要求最大限度将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而《工会法》第3条规定,就形成相当部分非正规就业者、个体工商户雇员等群体在入会问题上的法律空白,对日益庞大的城乡个体从业人员队伍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入会权利、组织形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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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完善《工会法》配套措施。政府和工会组织为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但比较散,并且对推行产业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以及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方面尚缺乏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整合、实现与国际接轨,并尽可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如制定《集体合同法》或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详细规定集体合同相关条款。职代会作为职工民主参与的重要载体,尚无统一的操作规定,非公企业要不要职代会、如何确定职代会职权等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需尽快建立健全《职代会条例》等相关制度。如条件成熟,甚至可以出台《企业民主管理法》,对各类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内容分别作出规定。四是增强《工会法》的刚性和行政执行力度。针对现行《工会法》诸多条款对侵害工会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原则性的违法责任和法律措施,致使工会的法定权利边缘化严重、法定权利缺乏有力的诉权保障和法定义务近于虚无化,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对全部违法行为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在实际操作中降低执法的成本,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时效,必须出台配套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密切《工会法》与相关法律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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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工会法》与《劳动法》、《公司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联系,加强工会自身、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国家机关)违反《工会法》时法律责任的追究。 tujian.org

一是在人大开展上述法律的执法检查时,工会要积极参与,重点检查法律中与《工会法》密切相关的有关条款贯彻实施情况,扩大《工会法》宣传,督促《工会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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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与《工会法》有关的条款。《工会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而《公司法》对产生职工董事、监事的程序、要求以及权限并没有进行分类细化,给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实行带来一定难度。(作者:陈有德 王 荣 单位:浙江省义乌市总工会)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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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乎成了工会工作的一个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由于工会社团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在社会转型时期,工会组织结构状况既受社会转型的影响,同时又是社会转型过程当中的重要部分。工会组织作用地位仍将受到以下诸多因素的制约:一是部分政府部门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重视不够,对工会性质、地位、作用认识模糊,对工会工作缺乏理解,甚至认为工会发挥作用会影响投资环境。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建会态度消极,怕工会发动职工与自己对着干,怕建会后要拨缴工会经费,怕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影响企业生产。三是社会上部分人还用计划经济惯性思维看待工会,忽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四是市县两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尽管已建,但工作开展不连贯、不很正常,乡镇和行业、产业方面这项机制尚未全面推开,不利于网络的健全和上下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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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是要确保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并积极拓展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要积极促成地方工会主要领导进同级人大、政协常委会,争取更多工会干部和一线职工进入人大、政协,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执法主体的责任,将《工会法》执行情况纳入对政府有关部门目标考核。要加大对阻挠工会组建行为的执法力度,政府及其部门对各类应建工会用人单位进行评优以及年检、验审等工作时,将工会组建和工会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评选或检验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网络,各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投入必要的力量,充实相应的监察机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健全《工会法》,完善配套措施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是增强《工会法》分类指导的能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地域性差距,导致部分法律条款在不同地域适用性不同。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地区涌现出一批经济强镇(街道),这些镇企业众多、职工庞大、外来务工人员集中、集群性产业特色明显、地域管辖范围较大,其工会承担的工作量甚至已超过经济较不发达县的总工会,现有的人员配备、组织体制显然不适应工作需要,这种现象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比较普遍,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确定组建镇一级总工会的要求。建议《工会法》第10条修改为“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也可以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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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扩大《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工会十四届四次全会提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要求最大限度将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而《工会法》第3条规定,就形成相当部分非正规就业者、个体工商户雇员等群体在入会问题上的法律空白,对日益庞大的城乡个体从业人员队伍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入会权利、组织形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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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完善《工会法》配套措施。政府和工会组织为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但比较散,并且对推行产业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以及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方面尚缺乏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整合、实现与国际接轨,并尽可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如制定《集体合同法》或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详细规定集体合同相关条款。职代会作为职工民主参与的重要载体,尚无统一的操作规定,非公企业要不要职代会、如何确定职代会职权等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需尽快建立健全《职代会条例》等相关制度。如条件成熟,甚至可以出台《企业民主管理法》,对各类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内容分别作出规定。四是增强《工会法》的刚性和行政执行力度。针对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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