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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判决:婚生子女非丈夫血缘诉讼案
2009-05-19

在结婚十一年后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夫妻感情随之破裂。在离婚时丈夫要求妻子对其不忠行为担责,提出妻子应赔偿其孩子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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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一中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根据案件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妻子离婚时赔偿丈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案件的当事人佟某与李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佟某生育一子。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2年8月,李某得知孩子并非其亲生之子后,与佟某发生矛盾,双方于2005年分居。2005年11月,佟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05年12月被判决驳回。李某也曾于2006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撤诉。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3月,佟某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请求孩子由她自己抚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佟某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佟某应承担过错责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佟某的过错程度及对李某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酌情判定。双方离婚后,孩子应由佟某自行抚养。因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孩子多年,佟某应赔偿其支出的抚育费。 tujian.org

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佟某赔偿李某抚育费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李某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伤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佟某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佟某应承担过错责任。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佟某的过错程度及其对李某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一审法院确认的赔偿数额显属过低,对此应予以纠正。据此,终审判决佟某偿付李某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tujian.org

法官说法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在谈到此案判决的原因时指出,现行《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即在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下,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而本案的情形并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但是,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佟某的隐瞒行为的确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痛,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李某的人格尊严。虽然民法适用的基本规则是优先适用特别法,但从本案的特殊情况出发,如果机械地遵照上述原则,李某的损害将无法得到弥补。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所以,在《婚姻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直接适用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自然人因其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综合佟某的隐瞒行为、李某所受的精神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佟某已经侵害了李某的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情形虽然不能适用《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却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中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判决佟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失费。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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