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jian.org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自2004年以来安徽省做亲子鉴定近300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图为安徽莱蒂克亲子鉴定中心,两个工作人员在滴取血样。 吴芳 摄 tujian.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男子在鉴定登记表上按手印,做亲子鉴定必须有相关手续。 吴芳 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起交通事故,未婚同居男女一死一伤。数月后,受伤女子生一男婴,他的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案被告肇事司机认为,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由非法同居这一非法行为导致出生的婴儿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tujian.org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人人生之平等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的子女,对于孩子而言他们毫无过错,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 tujian.org ——编辑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江苏一位货车司机因驾驶车速过快,疏于观察,酿成一对未婚男女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当地交管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依照责任认定,货车驾驶员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很快赔偿了死者的亲属几十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谁料5个月后,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女子抱着一个婴儿找到货车驾驶员,要求他赔偿刚出生不久婴儿的抚养费8万多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此次事故中女子和死者是同居关系,因男子已死,无法对新生儿做亲子鉴定,货车驾驶员拒绝赔偿。 tujian.org 2008年11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6年11月13日上午,家住江苏江阴市郊的吴林驾驶摩托车,带着怀孕6个月的女友丁芳去市妇幼保健院做检查。当摩托车行使至一岔道准备转弯时,一辆货物卡车从另一条道路上向正常行使的吴林冲来,“轰隆”一声,吴林一头栽倒在卡车下当场死亡,坐在吴林身后的丁芳只受了点轻伤。 tujian.org 车祸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货车驾驶员张民开车时车速过快、疏于观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tujian.org 2004年2月,刚满18岁的丁芳在江阴市一家企业打工时与吴林结识一段时间后准备结婚,但因丁芳当年只有18周岁,不符合《婚姻法》“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于是两人同居生活,待丁芳到结婚年龄再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6年,丁芳怀孕。同年11月,吴林在交通事故中身亡。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事后,货车司机张民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吴林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老人赡养费等费用数十万元。期间,丁芳以吴林配偶身份提出继承吴林赔偿金,但其和吴林是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她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tujian.org 2007年2月,丁芳在医院生下一个大胖小子“龙龙”。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吴林去世后,丁芳没有固定工作,临产前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娘家人因她执意要生下孩子对其变得冷淡,吴林的父母对孩子是不是吴林的“种”百般质疑,一个单身母亲孤零零带着孩子倍感艰辛。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清明节,丁芳抱着儿子来到吴林的墓前,向他哭诉自己的委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她的哭声引起了一位前来扫墓的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在这位人士的指点下,丁芳找到肇事司机张民,要求他依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娃的爹是被你撞死的,你要负责娃的抚养费。” tujian.org “我已经依照交警的认定,赔偿了吴林父母一切费用。”张民一口拒绝了她的要求。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你之前赔偿的费用,因娃当时还没出生,所以没包括孩子的抚养费。”丁芳据理力争。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然而,张民以此事已经在交警的主持下调解结案为由,不肯赔偿一分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9月,丁芳以孩子龙龙的身份将张民以及他所挂靠的运输公司告上江阴市法院,索赔抚养费8666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庭上,法官问丁芳:“你和吴林结婚了吗?”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丁芳:“因为我没达到结婚年龄,还没有领结婚证。”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官:“你的孩子有与吴林的亲子鉴定证明吗?”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丁芳:“孩子是遗腹子,吴林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没法做亲子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官:“有其他证据证明吴林就是孩子的生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丁芳拿出村委会给她开具的证明,证明车祸前,她和吴林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向法庭提交医院出具的孩子出生资料,证明孩子是吴林车祸死亡后三个月出生。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张民认为,村委会的证明只能证明双方是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医院出生证明,只能证明孩子的出生时间,不能证明其就是吴林的亲生儿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举证规则,原告丁芳应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丁芳表示,因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吴林死亡后已经火化,无法做亲子鉴定,举证不能的责任不在自己,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tujian.org 张民认为,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由非法同居这一非法行为导致出生的婴儿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如果法律予以保护,那么《婚姻法》便会成为一纸空文。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依照《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的规定,胎儿只有出生后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孩子不具有索赔的权利。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判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11月,江阴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原告系吴林和丁芳的非婚生子女,与吴林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证明责任应当根据客观情况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案中因吴林死亡,无法通过亲子鉴定直接证明原告与吴林存在父子关系,但丁芳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医院出生资料、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吴林与丁芳同居生活、原告在吴林死亡后三个月内出生的事实,据此可以推定吴林和原告之间是父子关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审理中,被告张民虽然对原告主张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反驳上述事实存在,被告所持异议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害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另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判决被告张民赔偿原告18年抚养费86661元,肇事车辆所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专家说法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当丁芳穷尽能力仍无法证明吴林就是龙龙的生父时,法院则减轻她的举证责任,改由被告对吴林不是龙龙生父负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对被告是否公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专家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由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确实不在该规定的条款中,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是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将举证责任予以重新分配的典型判例。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专家说,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对于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和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从司法技术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考虑,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由距离待证事实所必要的证据较为接近以及接近证据较为容易的一方就该事实进行举证,更为公正,由收集证据能力强、在举证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进行举证,更为合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龙龙是否是吴林遗腹子关系的确认。针对这一争议事实,双方均未提出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因吴林已经死亡,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裁判是有道理的。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若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则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吴林、龙龙之间是父子关系的盖然性很高,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也是恰当的,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案被告提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当时龙龙未出生,故不具备索赔的权利,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tujian.org 专家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吴林生前抚养的人除了他的父母,自然也包括抚养即将出世的龙龙。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提出“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非法同居生下的孩子也不应该受法律保护”的观点,为什么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专家说,吴林和丁芳未婚先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法同居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青年不得未婚先孕,未婚先孕不是法律约束的范围,仅仅应该是道德调整的范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龙龙向肇事者张民讨要抚养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tujian.org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张民认为,村委会的证明只能证明双方是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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