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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制委:新闻媒体须依法发布地震震情信息
2009-05-19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12月27日(星期六)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地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防震减灾法、专利法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部分内容节选。 tujian.org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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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两个关于防震减灾法的问题。第一,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未来是否要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第二,防震减灾法第 52条中取消了一审稿中关于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的规定,我不知道以后新闻媒体在发布震情方面和今年四川地震报道有什么区别?谢谢。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司长卢寿德: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次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是在总结法律实施十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这次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这次法律的修订,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要求,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专家的意见,也体现了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和地震灾区百姓的意愿,体现了所有参与法律修订和审议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共同智慧,也体现了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经验。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强化了政府职能、强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社会参与、强化了条件保障、强化了科技支撑、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必将对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tujian.org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防震减灾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防震减灾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同时也在全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共同抵御地震灾害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贯彻实施好防震减灾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切实将这部法律宣传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是宣传这部防震减灾法的开始。我们地震部门将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宣传工作。第二,地震部门将按照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贯彻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第三,我们地震部门将与其他政府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不断增强我国防震减灾的整体能力。第四,各级地震部门将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府加强对法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共同依法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关于配套的法规,现在防震减灾法已经有四个配套法规,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由于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施行较早,我们准备从明年开始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进行修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草案当中原来有一句话,即“新闻媒体应该及时、准确报道地震震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这一规定原来是一个义务性的规范,而不是授权性的规范。另外,今年汶川地震有一个经验,我觉得媒体在汶川地震震情,包括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报道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有些新闻记者是在第一时间,冒着余震和生命危险深入到第一线,通过各种各样的报道方式使全国人民都能够了解到地震的情况,对于我们凝聚全民族意志,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我刚才说了,它不是授权性的规范,而是义务性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对于地震震情灾情来说,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因为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是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媒体在报道震情和灾情的时候,也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来统一发布。所以这条删掉,实际上并不会影响新闻媒体对有关震情信息的发布。而且我们也相信,新闻媒体这方面的工作将会做得更好,为我们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更多的贡献。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修改的过程中有很多地方都提到了新闻媒体,比如第44条第4款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因为新闻媒体的宣传当中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准确、及时,不仅局限于震情、灾情,对任何一项新闻报道这都是一个基本要求。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条款删掉不影响新闻媒体将来对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报道。另外,我还想特别强调一点,新闻媒体在报道震情和灾情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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