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社北京12月27日专电 27日下午16:00,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司长卢寿德就相关法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本次发布会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关注防震减灾法」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防震减灾法删掉个别规定不影响新闻媒体对震情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tujian.org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回答记者提。中图社 文涛摄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济观察报记者]防震减灾法第52条中取消了一审稿中关于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的规定,我不知道以后新闻媒体在发布震情方面和今年四川地震报道有什么区别? tujian.org [黄建初]在修改的过程中有很多地方都提到了新闻媒体,比如第44条第4款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因为新闻媒体的宣传当中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准确、及时,不仅局限于震情、灾情,对任何一项新闻报道这都是一个基本要求。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条款删掉不影响新闻媒体将来对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报道。另外,我还想特别强调一点,新闻媒体在报道震情和灾情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来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总结汶川抗震救灾经验 防震减灾法做两方面重要修改 tujian.org [日本富士电视台记者]这次防震减灾法修订的侧重点在什么地方?今年四川汶川地震中中国政府吸取了哪些教训?这些教训有没有反映到这次修改的防震减灾法中?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黄建初]总结这次汶川抗震救灾的经验,法律还做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修改。一个是对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的演练增加了规定。因为特大型地震灾害在发生以后,第一时间真正有效的救援措施往往都是老百姓或者群众在地震现场的自救互救,国际上的经验也是这样。因此我们明确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法律还特别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并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大家都知道这次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有一个学校做得很好,就是因为平时有比较多的应急演练,一旦发生问题孩子们能够迅速地很熟练地躲到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二个方面,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修改,就是考虑到地震灾害通常损失都非常巨大,普通的商业保险很难承受。现行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主要指的是商业保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地震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突发性、巨灾性。地域性就是在地震灾区比较愿意投保,但是其他地方的人觉得离我比较远,就不愿意投保。突发性,刚才已经讲了,现在地震预报是个世界性难题,还很难作到准确的预报。巨灾性,一旦发生破坏性的地震,它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 | 2 |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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