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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方性法规成为保护发展藏文化的重要保障
2009-05-19

中图社拉萨12月27日电(记者边巴次仁)走在拉萨街头,人们可以看到,城市中心商业区内各种店名的藏文标识已经变得规整和统一,各种翻译过来的藏文标识也比先前严谨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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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工作得益于西藏自治区人大于2005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这项规定旨在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对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机关公文及会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义务教育、标识、标牌等方面使用藏语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了地方立法权。在拥有丰富文化资源的西藏,地方立法正在成为保护和发展藏文化的重要法制保障。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新杂·单增曲扎近日在拉萨召开的西藏党外人士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座谈会上说:“在西藏文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西藏的民族性、地方性、自治性的有机统一,使西藏文化保护和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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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目前,西藏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进入了历史最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早在1987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就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的若干规定》,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1990年由地方立法部门通过;随后,在1996年和2006年两次对这部法规进行了修订并颁布,成为西藏保护文物的重要法制保障。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截止到2007年底,西藏自治区共制定文化事业相关法规、条例、规定等25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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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杂·单增曲扎透露,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等,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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