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吴
图片1 吴邦国,男,汉族,1941年7月生,
·政治人物:温家宝
·政治人物:胡锦涛
·科学人物:吴征镒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枪下留人”(全文)
2009-05-19

中国最高法院规范死刑停止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图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为了防止错杀,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于25日对外公布。这部司法解释于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司法解释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出现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司法解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 法院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出现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处理的不同情形: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外,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记者杨维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枪下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暂停执行死刑应立即报最高法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制日报:死刑一旦执行,将无法挽回,所以“枪下留人”案时而见诸报端。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5日)公布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tujian.org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王斗斗)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释〔2008〕16号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五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王斗斗)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tujian.or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释〔2008〕16号

tujian.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人民法院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

     相关链接
    ·发改委公布4万亿投资构成及中央投资项目最
    ·中组部:今年选聘大学生“村官”两万名
    ·中宣部公布第四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杨洁篪谈温家宝总理出席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
    ·李克强:不失时机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中国目前过半乡镇已完成和正在进行机构改革
    ·吴邦国与意大利参议长举行会谈并签定期交流
    ·财政部发改委发文为节能空调设最高限价
    ·就媒体报道美军有关人士涉华言论,外交部发
    ·中国四万亿投资进展迅速 中央投资已完成44%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