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具有“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在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健全调处机制,更多采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矛盾进一步显现,企业内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随着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数量急剧攀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大力加强预防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是做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必然选择,也是各级工会和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8年全国建立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39.9万个,同比增长24%。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8.8万个,增长20%,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07万个,与2007年基本持平。全国还有8525个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预警机制。2008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44.6万件,同比增长10%。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32.3万件,增长1.6%;调解成功6.6万件,有效预防7.6万件,调解预防成功率达44.1%,同比提高11.7%。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12.3万件,增长43%,调解成功10.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4.2%,增长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以平和的方式而不是主要以裁决或者判决的强制性手段化解矛盾,是使劳动关系真正实现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新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架构刚刚搭建,还存在组织不够健全,制度不够完善,规章没有到位,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须加快出台规章,强化组织建设,推进制度创新,提高调解质量,增强人员素质,促其不断完善。 tujian.org 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在已经建立了工会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要积极会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重心是围绕企业和职工全面发展,搞好劳动争议预防,及时化解纠纷苗头,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如: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与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普法宣传教育制度等有机结合,把职工和企业可能发生的矛盾,转化为工会与企业通过调解机制共同协调解决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劳动争议发生。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和企业代表还应当共同推进建立职工代表意见会、对话会、面谈会等制度,加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避免劳动争议发生。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是在小型非公企业和非正规就业人员比较集中、劳动争议多发、企业工会力量薄弱的区、县、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及行业,工会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等,共同推动建立由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成员为主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调解本辖区、本行业没有建立调解组织的企业劳动争议,企业内部调解不了的劳动争议,以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争议,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同时要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发挥好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当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工会参与、多方联动的调解组织或调解中心,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调解中心超脱于企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公信度,调解效果好,成功率高,被当事人和社会普遍认可。做强做实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是今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是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工会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在地方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成的信息协调制度,充分整合资源,形成有效联动,推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负责,下至企业、上到地方的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力争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将争议苗头和事件隐患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振荡。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四是应当根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强化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和诉讼调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加大调解力度,降低处理成本,方便职工当事人。劳动关系人身属性十分突出,劳动关系摩擦产生的劳动争议采取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刚性方式解决往往效果不是最佳,无论哪一方胜诉,劳动关系原有的基础一般都难以继续和睦维持。特别是人民法院对申请恢复或者维持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缺乏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用人单位往往不愿甚至不予执行,使职工权益的最终保护十分困难。将基层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可以使刚性的仲裁和审判有了柔性处理的新途径,既缓解了仲裁和诉讼的压力,降低了处理成本,又可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还可使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效发挥作用,对于维护大局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些省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青岛市总工会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法院联合下发《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建立仲裁调解联动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设立派出仲裁庭,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合同效力,使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得到强化。江苏省宜兴市在市总工会设立了集基层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于一体的劳动争议中心调解庭,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方便了职工,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五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是大力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当前,应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快制定出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司法解释,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调解工作的规定,建立统一的调解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调解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作者为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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