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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事判决经人民法院认可具效力
2009-05-14

中图社讯(记者王丽娜)国台办发言人杨毅昨天表示,最高法院将于今天发《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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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明确,申请认可的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在适用范围上,《补充规定》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调解、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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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加大了对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为申请认可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便利,最大亮点是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补充规定》规定申请认可期间,申请人可全程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又把担保制度引入财产保全程序。《补充规定》还把当事人申请认可的时间由1年延长到2年。另外,2年内因发生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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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将推动保障两岸同胞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昨天,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称,《补充规定》是最高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对保障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贸交流,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该《补充规定》是对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补充规定》并就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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