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一律师状告宾馆餐厅收取“开瓶费” tujian.org 法院一审判决宾馆返还“酒水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图社电(通讯员 柯予新 张传新 胡原峰)一顾客自带白酒到宾馆餐厅饮用,被店方加收“酒水服务费”,顾客认为酒店“违法”,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20元“酒水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日前,该案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有果,法院判令宾馆返还收取顾客的20元“酒水服务费”。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高先生供职于三门峡市一家律师事务所,2008年1月17日,高先生在当地一宾馆风味餐厅用餐消费,席间饮用了自带白酒一瓶。结账后高先生发现,账单中被加收了20元的“酒水服务费”,即向宾馆提出收取该项费不合理,要求退还该款项。宾馆对该要求不予认可。高先生认为宾馆此项收费是在强迫顾客购买其绑定销售的酒水和服务,是违法收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酒水这一非酒店自身产品的自主选择权,且利用其经营主导优势,单方绑定商品或服务,自定价格,迫使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思付款,其行为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于是将宾馆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宾馆返还收取的“酒水服务费”20元,同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宾馆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宾馆作为一家涉外三星级宾馆,严格按照商务部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要求,将商品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示,在一楼餐厅门口将“自带酒水需收取10%服务费”的内容予以公示。原告方用餐时,餐厅服务员又将告示内容口头告知了原告,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餐厅服务人员为原告提供了菜肴、餐具、酒具、斟酒等服务。因此,该项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的。宾馆作为一家餐饮企业,依靠为消费者提供用餐环境、菜肴、烟酒饮料、餐具、酒具、开启酒瓶、斟酒等服务盈利。宾馆收取的是“酒水服务费”而非“开瓶费”,不存在所谓“凭借经营主导优势单方绑定商品或服务”。并且,商务部2007年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须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宾馆按照该规范的规定,将“自带酒水需收取10%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在餐厅门口予以公示,又将该内容口头告知了原告,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并向法院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以及内容为“谢绝自带酒水,凡自带加收10%酒水服务费”的照片等证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先生到被告宾馆用餐,宾馆予以接待并提供菜肴,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的履行应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餐饮服务合同的履行还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宾馆在加收原告高先生20元的酒水服务费时,应保障原告知情权和选择权行使,以实现公平交易。宾馆辩称,原告在消费时已告知“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并提供三份证人证言和一张照片证明其辩解理由,但该三份证人证言的证人均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询,单独一张“照片”亦不能证明“照片”反映事实的客观性,且这些证据原告也不予认可,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因宾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辩称事实,故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宾馆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有缺陷,没有明确告知或书面公布其收取费用的项目和价格的标准,其收取20元的“酒水服务费”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费用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故原告主张宾馆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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