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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出现无效退款等
2009-05-13
今后,消费者如果发现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词语时,就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识别是否为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昨天, 国家工商总局等3部门发布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将于5月20日起施行,标准规定了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出现的情况。

据了解,《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由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5月20日起施行。根据新标准,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而且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保险台、保险在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之间,不得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新标准规定,此类广告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表示功效的断言等,不得使用类似“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用语,也不得出现“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以及“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用语。

新标准规定,此类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等,不允许怂恿购买使用,“家庭必备”、“热销”、“抢购”、“试用”等用语,也不得出现。

新标准同时要求,此类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不得以保险为诉求对象,不得以保险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记者袁国礼)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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