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会怎样才能更有效地开展“共同约定行动”?1月16日至17日在京召开的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调研座谈会提出,要寓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于“共同约定行动”之中,将稳定工作岗位、开展工资协商摆在突出位置。
此次调研座谈会主要围绕认真学习王兆国同志近期关于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总十五届二次执委会议要求等进行了交流研讨。大家在分析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所带来的影响后一致认为,开展“共同约定行动”非常及时,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工会工作的有力切入点。
据会上交流的情况显示,当前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降,特别是随着一些企业裁员或提前放假,农民工下岗返乡增多,加上企业欠薪情况有所加剧,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一些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难度加大,由此导致劳动关系矛盾增多,劳动争议明显增加。“在这种形势下,各级工会从本地实际出发,围绕解决新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广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必将对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和衷共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出席会议并讲话,充分肯定了各级工会为协调劳动关系所作的积极努力。他指出,在当前形势下,各级工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注意调查研究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筹划好应对之策,扎实工作,努力把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张鸣起强调,各级工会要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为载体,在建立协商机制,维护职工核心利益方面有新作为。要寓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于“共同约定行动”之中,将稳定工作岗位、开展工资协商摆在突出位置;加大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大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工会的工资集体协商能力。同时,要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服务和监督,协助和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他还要求各级工会健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和企联的合作,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
来自上海、江苏、浙江等9省市总工会集体合同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调研座谈会。(记者王娇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