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产权
把林地真正变成农户的生产资料
从2003年试点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多个省份推开。这项改革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丰富和完善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键要抓住“明晰产权”这一核心。通过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从而把林地真正变成农户的生产资料。这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区别于历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不同和重大突破。
家庭承包,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在明晰产权中,必须维护林地承包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意见》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一政策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进一步表明党的农村政策长久不变;同时要保持初始承包的稳定性,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予以维护。需要说明的是,林地承包期为70年,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或其他方式。
关键词:经营权
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人人有份
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意见》提出,“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林地种什么树种、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都可以自己决定;二是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租赁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