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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2009-07-16
近年来,社会上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各种假发票不仅为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挥霍公款等侵吞国家资财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还直接诱发各类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为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配合该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4日公布了各地法院审理的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一、被告人方汉林等七人非法制造发票案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方汉林购买了印刷机等制假设备,并陆续招收被告人林辉平、张小平、刘创元、吴加弟、程亮、刘文才等人,在惠来县东陇镇寄陇村一老厝内非法制造发票。同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制假窝点查获,现场查获方汉林等人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6260份,彩色印刷机等制假设备一批。惠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汉林、林辉平、张小平、刘创元、吴加弟、程亮、刘文才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方汉林、林辉平、张小平、吴加弟、程亮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方汉林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人曾凡军等五人非法制造发票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凡军自2006年底开始,伙同被告人郭志文、杜晃、周训祥等人,在曾凡军于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梅园路8-9号大院车库内开设的无证照印刷厂内,接受被告人罗明芳等人的委托,非法印刷发票。2007年7月16日,公安人员在该厂将5名被告人抓获,现场缴获该厂印刷的《辽宁省沈阳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等17种发票,共计19387份,其中被告人罗明芳委托印刷的发票共五种,7450份。另外,被告人罗明芳于2006年12月还通过不法分子伪造了姓名为“廖金杏”的居民身份证1张供自己非法使用。白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凡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郭志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训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罗明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罗明芳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志文、周训祥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郭志文、周训祥的上诉,维持原判。三、被告人刘威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刘威分15次向岳阳人赵某出售了他人非法制造的《浙江省杭州市饮食业发票》、《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等共计2162500份,获利约人民币4万余元;2.2007年8月和11月,被告人刘威为向他人出售假发票,按购买人的要求制作版面、购买纸张后,交由河南人刘某(另案处理)非法制造了517本共计25850份的《湖南省岳阳市定额专用发票》、《江苏省南京市餐饮发票》,刘威将上述假发票出售后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刘威服判,未上诉。四、被告人邓雄耀等四人非法制造发票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间,被告人邓雄耀伙同被告人张名彬、黎建锋、马全等三人,在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的地下工厂内非法印刷各种税务发票,至2007年7月3日案发时止,共非法制造发票76071份,其中印有面值的发票金额为19502900元。花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雄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名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黎建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判处被告人马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雄耀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邓雄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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