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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详解民商合同纠纷审理4难点 |
200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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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合同中约定过高违约金怎么处理,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一一予以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此间表示。调整过高违约金避免“一刀切”难点:司法实践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如何审理存在较大争议。规定: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综合衡量多种因素。解读:该负责人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造成的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的实质不公平的结果。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谓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此外,还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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