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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级法院让司法更加贴近民生 |
200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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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大连视窗7月9日电 王金海、张世安报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贯穿在法院各项工作中,努力实现定位准确、措施务实、效果明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实实在在便民利民,将人民群众能看得见、能感受到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群众真切感受到法院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年初以来,大连中院把司法便民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地推进,并通过具体的配套制度和责任追究狠抓落实。
通过立案、信访工作推行全市两级法院立案大厅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初步实现立案大厅的分区设置,将立案大厅分设为立案区、等候区、服务区等。厅内配备电子显示屏便于当事人查询立案基本信息,同时考虑增设一些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服务立案工作的电子设备。此外,他们还将推行诉讼引导员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解答诉讼问题,转递诉讼材料,提供诉讼指南;推行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主要针对在工作日到法院立案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通过电话留言、传真等方式将立案材料传递到法院立案窗口预约立案,对信访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与立案二庭信访接待室进行预约,由法院决定是否安排在休息日接待当事人起诉或在非工作日对来信来访群众进行接待;为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切实提高立案服务水平,自7月15日起实行预约立案制度,允许当事人通过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将起诉状、身份证明、主要证据材料等立案材料传递给法院立案窗口,经立案法官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求,即通过电话或传真预约当事人携带立案材料的原件来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求,立案法官对当事人进行指导,确保当事人来法院时一次性全部提交符合立案要求的材料,在短时间内一次性办完立案手续。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预约非工作日立案。在工作日到法院立案的确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直接与立案法官联系,约定在8小时工作日以外的时间来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严格执行一小时立案和当日立案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诉讼案件经过分类、审查,基本上能做到一小时立案和当日立案;积极探索多元化立案方式。通过加快大连市法院公众互联网站的建设,在互联网站上设置立案窗口,让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把起诉状或上诉状、身份证明、主要证据材料等立案材料传递给法院立案窗口,由法官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办理网上电子缴费等来实现远程立案。另外,提倡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对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门立案;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督促各基层法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由其派出法庭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以各种形式在立案接待窗口进行诉讼风险提示,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强化立案调解和速裁机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立案审查阶段的调解、审前的调解以及对简单民事案件实行快审速裁。
通过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逐步推行庭审网上直播。大连市两级法院在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中,选择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例,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推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上网工作,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的公开查询制度以及逐步在网上公开裁判和执行案件信息,具体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的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公开的以外。规范裁判文书和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格式作出统一规范,并同时加强案件审批权限规定的执行工作,强化院、庭长案件审核、签发职责,把好裁判文书质量关。当事人对判决有疑惑的,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要求解释,法官有责任答疑释理。制定大连市法院旁听案件庭审管理制度,方便和规范群众旁听庭审。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对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程序等做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积极探索高效解决纠纷机制。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严格执行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并督促各基层法院探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简化审模式,尽可能的简化审理程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切实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协助做诉讼调解和执行工作。加快全市法院有关法院调查取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作为上级法院,大连中院院还将切实加强对辖区各基层法院依法立案、诉讼和执行工作监督。除了实施便民措施外,大连中院即将出台《院长、庭长接待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院、庭长接待制度。
为了更好对承办法官进行监督,大连市中院严格按照辽宁省法院的要求对每件案件随卷发放案件监督卡,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并将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诉讼活动的评价意见,纳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考评范围。
除此之外,大连市中院还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涉诉救助力度。在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基础上,对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民工以及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当事人,依法减收、缓收或免收诉讼费。
随着各项工作的不断深入,真正使法院更贴近百姓,使百姓更信奉法律,便司法更加贴近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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