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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委书记时受贿到新单位落马贵州贪官被判10年
2009-07-06
  贵州省环保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王茂敏为他在贵州省普安县任职时的受贿犯罪付出了代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依法没收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王茂敏在普安县担任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多次应普安青山电力公司经理黎为忠请托,为其担任普安县青山镇党委书记、干预普安县政府对青山电力公司清产核资、继续兼任青山镇党委书记提供帮助。从2003年农历春节至2008年3月,王茂敏先后23次违法收受黎为忠所送的现金人民币83.3万元及手机、摄影机、黄金手链等价值14万多元的贵重物品。

  2005年农历春节期间,王茂敏收受承建普安普天大道工程的房开公司经理罗永泽以拜年为名送的人民币2万元后,在其主持召开的县委常委会上,要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普天大道建设工作,加快工程进度。2006年农历春节期间,王茂敏又收受了罗永泽以拜年为名送的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王茂敏将涉案赃款赃物101万多元退缴。(记者阎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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